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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11學年度第1學期大陸學生獎勵金申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11學年度第1學期大陸學生獎勵金申請

 

  • 本校大陸學生獎勵金係為教育之目的,鼓勵在學大陸學生積極投入研究,成為才德兼備、品學兼優學生而設置,非學生勞務所得之報酬。
  • 獎勵金來源:本獎勵金經費來源,由非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助款之自籌經費支應。
  • 獎勵名額:本次名額上限為博士班 4 名、碩士班 8 名。
  • 申請資格:

申請學生為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入學,並有就讀於本校各學院碩士班、博士班事實之大陸學位生。依本校國際事務處公告期限內,按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及學期需為在學狀態,未有休學、退學、畢業、開除學籍等情事,且該學期間未曾離境超過 30 日(含)以上,未觸犯法律及受校規處分者,並因整體綜合表現優異獲得就讀系所、指導教授、國際事務處共同推薦,得以申請。

  • 申請程序:即日起至 2022/8/2 收件截止日內,檢附下列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文件,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 獎勵金申請表
  • 入臺證正、反面影本
  • 學生證影本
  • 郵局存簿影本
  • 學期在學證明
  • 歷年成績單
  • 指導教授推薦函(含親筆簽名)
  • 其它有助審查之文件(研究、學習、服務、清寒等證明文件)

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送件者恕不通知補件、亦不受理。送交申請資料,含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後續本處得逕予銷毀。

  • 受獎年限及次數:

限碩士班一、二年級提出申請。

限博士班一、二、三年級提出申請。

逕讀博士學位者,限一、二、三、四年級申請(需檢附逕讀文件)。

  • 受獎生須簽訂切結書,經查若有觸犯法律、偽造或不實之情事,得取消其往後申請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追繳回自發生該情事學期以後(含當學期)之全額款項。
  • 領取本獎勵金者,得兼領其它非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助款編列之獎助學金。
     

     國際事務處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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