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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國際交流相關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新進教師培育辦法

95年3月10日第43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1月10日第4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4、6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新進教師,提昇其研究質、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新進教師於到職之三年內,得依規定提出至國外頂尖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之計畫,研究期間為一至三年,經本校組成之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應於次學期起出國研究。教師出國研究期間不占該單位之員額,且以不佔用空間為原則。
第一項遴選委員會由校長經校內諮詢程序,聘請五至七名委員組成之。

 

第三條本校每年遴選之出國研究人數,為當年新進教師之百分之二十或三至五位。

 

第四條 教師出國研究期間,第一年給予帶職帶薪,第二年起應予留職停薪,均不補助其研究費用。每年並應向學校提出成果報告,以決定是否同意其繼續研究。

 

第五條 教師出國研究期間所發表之論文,應同時註明研究機構與本校職稱。

 

第六條 教師研究期滿應立即返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及留職停薪相同期間。在履行服務義務期間,除上級機關或本校指派外,不得再申請赴國外進修、研究或講學。教師研究後如未履行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教師出國前應與本校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另訂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本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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