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
轉知:教育部重申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與自我檢核表。
說明:
一、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 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相關函號:本部108年11月25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170937號函、109年 12月24日臺教文(二)字第1090182963號函、111年3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10022828號函、112年5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號函及113年7月12日臺教文(二)字第1130067411號函等)。
二、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三、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四、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以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五、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本部將不定時查核,填報情形將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六、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2435163。
●赴陸交流活動●
【通報對象】
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與陸交流活動。
(一)交換生、研修生請填研修系統,無須重複填報赴陸交流平臺。
(二)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三)若以視訊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亦須登錄。
【通報時間】
(一)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二)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三)並於活動完成返臺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若有填報相關需求請洽國際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