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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補助後經費分配

 

1. 獲補助之教師,在接獲國際處通知分配金額後,即可另起一份簽陳,附上出國學生及教師(若有)之經費分配表及選送學生清冊(格式如下),詳列每位學生可獲得之教育部計畫補助金額(生活費及機票費),以及校配合款補助金額(生活費及機票費),同時會辦主計室與國際處,經校長核定後始可支用經費

2. 請將獲補助金額全數分配完畢勿保留。每位出國人員實際支用之生活費或機票費,不得超過經費分配表上的個人教育部計畫及校配合款金額。教育部補助額應以補助學生機票費為主。學生實際實習天數超過30天(含)以上,且英檢達相當於多益550分(含)以上成績者,才能編列生活費。學生生活費標準可參見下方附檔,美金匯率以當年度簡章為準生活費計算之起日、訖日,以實際在公司或機構工作之日期為準,非搭乘班機日期。

3. 經費分配表若因故須修改(如更換出國人員、調整經費分配數額等),請教師另起一份簽陳說明修正前後資料差異,經校方核定後執行。因學生出國時已先支領生活費,若學生已出國實習,請勿再修改該名學生之生活費數額。

4. 經費分配簽陳未經校方核定前,國際處無法核發補助款給出國學生。

5. 學生出國前,請教師(計畫主持人)務必辦理說明會,向學生說明實習應注意事項,並請學生詳閱國際處-赴外研習-海外企業實習篇章。

6. 學生可以分批前往實習地點,但出發時間不得超過計畫期程(即核定年度的6月1日起,至次年的10月31日前)。

7. 學生實習公司與城市,須與計畫申請時一致,不得更改,違者將取消補助款。

8. 教師若以訪視實習學生為由,以計畫經費或配合款支領機票及差旅費,於搭乘航班之轉機地點不得出境,且目的地應與學生實習地點相同。在實習城市停留時間與學生實習日期重疊者,可請領日支費(日支費標準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準) ,並以7天為限,外幣匯率依本校人事系統自動帶入為準。

9. 教師於最後一位實習生返國後1週內,應上傳總結案報告至學海資訊系統(內容可提及學生實習心得)。教師若未能於最後一名學生返國後1週內上傳結案報告至學海系統,下一期計畫申請資格將被取消。

10. 年度總計畫經費之核銷與結案 (包含政府補助經費與本校配合款),由國際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