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補助學術推廣活動標準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
本表以95年6月1日後核定者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本會與國外機構簽署雙邊協議下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與我國學者專家進行合作研究活動時在台期間生活費補助,合作研究活動包括執行計畫、參與研討會及交流訪問等;若雙邊協議對生活給付標準另有議定,則依雙方協議內容辦理。
費用標準(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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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日 支 |
月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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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 |
第8天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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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註3 |
6,250 |
3,125 |
1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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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後研究人員註3 |
1,800 |
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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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生註4 |
1,500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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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生活費給付天數計算依國外學者專家抵台當日至離台日核計。
2. 生活費日/月支標準的採用,應以本會核定國外學者專家在台總天數為原則,若核定天數小於一個月者,以日支標準計算,若核定天數等於或大於一個月者,一律以月支標準計算;依月支標準支給者,其停留天數不足月的部份,應以月支標準除以當月日數作為日支計算依據。
3. 「學者專家」應為所在機構編制內專職人員,包括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助教授、助理教授、資深講師、(博士級)講師,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才能及經驗之資深專家等;「博士後研究人員」為非屬前述所列,但具博士學歷之研究人員。
4. 「博/碩士生」此指在修習學位之碩士或學士級研究人員,與其所在單位之「學者專家」研究人員共同参與雙邊科技合作活動,費用旨在在台生活費津貼,以鼓勵並增進與我國學者及研究生之互動。
5. 所有補助案費用業經核定後,若需延長停留時間,仍以原核定總金額為上限,超過的費用部份需自行負擔;若需縮短停留時間,應以原採定標準予以支給。
6. 國外人員在台生活費之給付,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20%之所得稅;惟採日支標準給付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與博/碩士生(以陰影方式加註者)得免於扣稅。
7. 獲邀來台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之諾貝爾獎得主及院士級學者,其在台生活費標準得比照本會「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中規定給付



